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邱英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約定於110年10月27日清償,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7月2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10年7月26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10年10月27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玲玲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一紙、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石岡區新萬安段65115.682分之12臺中石岡區新萬安段65265.902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9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一層:19.26二層:29.00三層:29.00四層:29.00騎樓:11.26合計:117.52陽台:11.642分之1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