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566號
原   告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文
訴訟代理人  林菁俊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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