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05號聲請人甲OO住花蓮縣○○市○○路000號二樓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相對人乙OO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369號),聲請人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證,堪認就訴訟救助一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復就本案為形式上之審認,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書記官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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