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683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惠卿黃家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帳戶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之存款在平鎮廣明郵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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