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鄭錦淵 聲請人 紀倍宗 聲請人 陳清榮 前列三人上列聲請人鄭錦淵等三人因與相對人 周勝 鎽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鄭錦淵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民國109年9月24日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債務,如本票、借據等)。
★查聲請人聲請時所提之借款契約書,未記載任何債權人資料,難以為證。
★若係提出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為證,應說明是否業向債務人為現實付款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牛稠子小段254(標的登記次序4)、254-2(標的登記次序6)、254-8地號及同段52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敘明聲請人陳清榮與債務人間是否無抵押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即聲請人聲請狀載明:「相對人於109年9月24日向鄭錦淵、紀倍宗『等2人』借款新臺幣肆佰萬元」是否無誤」。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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