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 張鴻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尾福德宮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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