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
、代償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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