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竟於不詳時日」,應補充為「竟於95年2月22日凌晨3時許」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MDMA2顆,其中1顆業已鑑驗用罄而僅餘1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爰依沒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