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以法矯字第0950029047號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依法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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