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檢察官建議判處拘役50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查被告雖前因故意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於民國81年4月12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檢察官亦建議宣告緩刑,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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