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聲請人 孫乙 同相對人 廖仁安 相對人 廖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8年6月17日│2,6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6月18日│CH383470││││││票即付││││├──┼───────┼───────┼───────┼───────┼──────┼───┤│002│108年6月24日│1,6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6月25日│CH383471││││││票即付││││├──┼───────┼───────┼───────┼───────┼──────┼───┤│003│108年7月5日│5,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7月06日│CH383473││││││票即付││││├──┼───────┼───────┼───────┼───────┼──────┼───┤│004│108年7月26日│1,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7月27日│SR381726││││││票即付││││├──┼───────┼───────┼───────┼───────┼──────┼───┤│005│108年7月26日│2,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7月27日│SR381728││││││票即付││││├──┼───────┼───────┼───────┼───────┼──────┼───┤│006│108年7月26日│2,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7月27日│SR381729││││││票即付││││├──┼───────┼───────┼───────┼───────┼──────┼───┤│007│108年8月15日│3,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8月16日│SR381730││││││票即付││││├──┼───────┼───────┼───────┼───────┼──────┼───┤│008│108年8月15日│3,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8月16日│SR381731││││││票即付││││├──┼───────┼───────┼───────┼───────┼──────┼───┤│009│108年8月15日│3,0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108年8月16日│SR381732││││││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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