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陳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峖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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