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陳威 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峖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