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丙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勝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暨拘役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毀損他人物品罪│毀損器物罪│共同犯毀損器物罪│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編號3至編號8應執行拘役11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8年7月25日│108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64號、第565號、第13││年度案號│第887號│第2407號│09號、第1384號、第1441號、第1514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26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740號│109年度苗原簡字第42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1日│109年9月4日│109年9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26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740號│109年度苗原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109年7月3日│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第2619號│第3195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5│6│7│8│├───────┼───────────┼───────────┼───────────┼───────────┤│罪名│侵入住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毀損器物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編號3至編號8應執行拘役110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64號、第565號、第1309號、第1384號、第1441號、第1514號││年度案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苗原簡字第4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苗原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109年10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