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林照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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