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374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蘇鈴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請求給付金錢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6,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
小額程序,而本件當事人一造即原告為法人,兩造間簽立之
入會協議書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但屬原告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有入會協議書為憑,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合意管轄約定條款應排除適用。據上,本件被告之住
所地在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為憑,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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