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6號  

原告 張冬妹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許百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訴訟繫屬,且原告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3年度新簡字第48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在案,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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