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選 債務人 張修齊 債務人 江孟宸 債務人 張淑 能債務人張淑又
一、債務人 張淑能 、張淑又應在繼承 張永順 即 張駿雄 即 張詠順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修齊、江孟宸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修齊、江孟宸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