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404號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丙○○、甲○○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