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0號
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黃韋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上訴人於114年2月19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