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黃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請如期繳納。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依據之法律規定)」,亦未檢附完整「證據資料」供本院判斷。請補正上開資料後,再次提出起訴狀,同時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請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撰寫起訴狀,不宜只載111年偵字第11714號;及併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