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玠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士玠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士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本院審酌被告侵害他人居住安全法益,破壞告訴人居住之安寧,更造成其心理不安及困擾,所為應予非難;暨兼衡被告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83號被告楊士玠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6樓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士玠於民國111年8月20日20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頂(3)樓陽台,無故推開隔鄰之125號3樓加蓋,由 高紫婕 承租居住之房間窗戶及紗窗並將窗簾後推,伸手侵入房間,持手機以手電筒功能照看房內各處之方法,妨害高紫婕居住安寧,於照看約10秒後發現高紫婕在房內,隨即縮手離去。
二、案經高紫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楊士玠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高紫婕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案發現場照片2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訴人及移案機關認被告所為另涉犯竊盜未遂罪嫌。然被告否認欲行竊。辯稱:我是慶東街123號「東木空間設計」的實習生,平時都會到3樓休息,因好奇才打開窗戶並持手機開手電筒掃視約10秒鐘,不是要偷竊等語。依上述客觀事實,尚難逕認被告意欲竊盜。且縱其意在竊盜,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著手實施,所為尚與刑法竊盜罪之要件不合,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湛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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