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周珮騏 被告 廖裕成 上列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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