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32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32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325號聲請人 季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軒宜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2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軒宜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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