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莊清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芬 等4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應提出澎湖縣○○市○○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簿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及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澎湖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