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益忠被告李金港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744號、第8145號、第8258號),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偵字第246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553號)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1410號),判決如下:
主文李益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李金港曾因詐欺案件,經減刑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於97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李益忠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在欠缺合理使用及信賴基礎之情況下,提供名義供他人訂立宅配服務合約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有遭非法用於財產犯罪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於100年4月12日依 蔡國 照之指示,前往臺中市○里區○○街○○○號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宅配通公司)大里營業所,以其名義與臺灣宅配通公司簽訂「宅配服務合約書」,並在契約中載明蔡所指示收件地址及電話,復將其開設之南投縣水里鄉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提款提供予 蔡國照 使用並登載於上開契約中,作為臺灣宅配通公司於宅配茶葉至詐騙對象住居所後,向受騙對象收取款項後,將款項匯給蔡國照之帳戶使用,蔡國照則按約定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到5000元不等之酬勞與李益忠(前後給付10餘次),李益忠即以此方式幫助 林保通張國賓 、蔡國照(以上三人另行審結)等詐取他人財物。
㈢、李金港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在欠缺合理使用及信賴基礎之情況下,提供其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0年7月27日申請,原門號為0000000000號,嗣後由不明歹徒申請更改為前開號碼)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有遭非法用於財產犯罪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提供其本人名義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前後並獲得5000元之酬勞。嗣後該不詳年籍之成年人即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交與林保通、張國賓、蔡國照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使用,嗣林保通、張國賓、蔡國照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打電話予不特定人時,所留之連絡電話;並作為在宅配劣等茶葉給受騙之人時,由蔡國照填寫於茶葉包裹上之「貨件追蹤查詢號碼」單上之寄件人欄,供受騙之人與蔡國照連絡之用。李金港以此方式幫助林保通、張國賓、蔡國照等詐取他人財物。
㈣、嗣林保通邀集張國賓共組兩岸詐騙集團,以假冒遠傳、臺灣大哥大、中華等電信公司員工之名義,誘騙在臺灣地區之不特定人,並寄送劣等茶葉給受騙之人,要求受騙之人依茶葉包裹上記載之金額付款給宅配人員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復於同年4月間,招攬有犯意聯絡之蔡國照加入詐騙集團,3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由林保通在臺灣操控整個詐騙流程,張國賓則負責大陸地區人員之管理、調派、收款、結算等工作,以及用QQ即時通(化名樂兒)指示在臺灣之蔡國照寄送茶葉給詐騙對象、指定帳戶匯款等,蔡國照則負責在臺灣購買劣等茶葉及寄送茶葉給詐騙對象,並收取詐騙款項,扣除騙得款項10%之酬勞後,將錢交付林保通或依張國賓指示之帳戶匯入,再通過地下匯兌由大陸地區之地下匯兌人員把錢給付張國賓,張國賓於支付人員薪資、相關費用後,再與林保通平分餘額。林保通、張國賓、蔡國照等人即以上開手法,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
㈤、嗣於101年2月10日,經警跟監後在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查獲蔡國照,並扣得詐騙所得金額25萬元、茶葉
1批、NOKIA牌N8型行動電話6支、帳冊1批、ACER藍色筆記型電腦1台、匯款單1批、已登錄寄貨單1袋、空白寄貨單1批、金融卡14張、李益忠之彰化銀行存摺2本、李益忠身份證影本、無線網路卡1支、行動機房節費器等相關配備
1批、SONYERICSSON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隨身使用)、
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隨身使用)、ANYCALL牌粉紅色行動電話1支(隨身使用)、隨身磁碟2個、SIM卡5張、電話繳費單10張、退貨單1批、茶葉禮合包裝袋1批、筆記本1批、作案用黑色外套1件(出外寄送茶葉時穿用)、作案用黑色口罩1個(同前)等物。張國賓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其涉及本案前,於101年3月23日,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並提出大陸地區房屋租賃合同、林保通之前公司米蘭客戶表單及電子檔案等。經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於101年
3月30日12時20分許,在林保通之臺中市○○區○○路0段
000巷00弄00號住處,扣得大陸居民電話表1張、中國建設銀行業務收費憑證2張、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電子銀行服務契約書2張、中國移動通訊服務密碼卡1張、電話行銷輕鬆成交書籍1本、NOKIA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
二、本案證據,除增列「被告李益忠、李金港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三、核被告李益忠、李金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李金港係一次提供其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李益忠則係一次提供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及與臺灣宅配通公司簽定之宅配契約予蔡國照等不法集團,供不法集團分別用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用,係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同時幫助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同種類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李益忠、李金港幫助他人犯罪,係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李金港有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述之前科,於
97年5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李金港部分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⑴被告李金港提供其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李益忠提供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與臺灣宅配通公司簽定之宅配契約予被告蔡國照等不法集團使用,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當;⑵被告李益忠、李金港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責難性較為輕微;⑶衡其所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損害非輕;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⑸、被告李金港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糾濟狀況貧困;被告李益忠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建築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李金港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被告李益忠所有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及與臺灣宅配通公司簽定之宅配契約,均業據被告李金港、李益忠交付予不法集團成員,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上開犯罪事實欄㈤所示同案被告蔡國照等人扣案之物,自無庸在被告李益忠、李金港案件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受害對象│犯罪事實│├──┼─────┼────────────────────────────┤│1│ 鄭任展 │鄭任展於100年11月底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蔡國照此│電話,假冒遠傳電信員工,謊稱可以免付違約金即可解約門號等│││部分之犯行│語,鄭任展遂委託其等辦理2支臺灣大哥大門號的解約事宜;該│││已由臺灣臺│詐騙集團份子即以贈送茶葉取信鄭任展,並以賠償空機費用、繳│││中地方法院│納差額及保證金等理由,要求鄭任展依宅配所送茶葉包裹上之金│││檢察署以10│額繳納,致鄭任展陷於錯誤,分別於:⑴同年11月底某日,收取│││1年度偵字│宅配茶葉1包,給付空機費金額5000元;⑵同年12月18日,收取│││第3933號提│宅配茶葉2包,給付差額8500元;⑶同年12月26日,收取宅配茶│││起公訴)│葉2包,給付差額8500元;⑷同年12月29日,收取宅配茶葉2包,││││給付保證金1萬500元;⑸101年1月6日,收取宅配茶葉6包,給付││││差額及保證金2萬7500元;⑹同年1月18日,收取宅配茶葉2包,││││給付保證金1萬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7萬元)後,即依約││││定,將 錢匯 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鄭任展始知受騙。│├──┼─────┼────────────────────────────┤│2│ 蔡勝 旭│ 蔡勝旭 於100年5月6日上午11時許,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蔡國照此│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免付違約金即可解約門號│││部分之犯行│等語,蔡勝旭遂委託其等辦理門號解約事宜;該詐騙集團份子即│││已由臺灣臺│以贈送茶葉取信蔡勝旭,並以賠償空機費用、繳納差額及保證金│││中地方法院│等理由,要求蔡勝旭依宅配所送茶葉包裹上之金額繳納,致蔡勝│││檢察署以10│旭陷於錯誤,分別於:⑴100年5月15日,收取宅配茶葉半斤,給│││1年度偵字│付空機費金額5000元;⑵同年月19日,收取茶葉1斤,給付1萬元│││第3933號提│。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1萬50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起公訴)│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蔡勝││││旭始知受騙。│├──┼─────┼────────────────────────────┤│3│林 星龍林星龍 於100年6月中旬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蔡國照此│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2支手機門號之取銷,但必│││部分之犯行│須先支付違約金等語,致林星龍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同年│││已由臺灣臺│7月上旬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林星龍│││中地方法院│收取違約金5000元;⑵同年8月24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檢察署以10│,宅配人員並向林星龍收取差額6500元;⑶同年11月1日,以宅│││1年度偵字│配之方式寄送茶葉2包,宅配人員並向林星龍收取違約金6200元│││第3933號提│。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萬77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起公訴)│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林││││星龍始知受騙。│├──┼─────┼────────────────────────────┤│4│ 陳忠信 │陳忠信於100年12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蔡國照此│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取銷,但必須先│││部分之犯行│支付違約金等語,致陳忠信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已由臺灣臺│月初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忠信收│││中地方法院│取違約金4800元;⑵100年12月初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檢察署以10│包,宅配人員並向陳忠信收取違約金1萬2400元;⑶100年12月6│││1年度偵字│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忠信收違約金1│││第3933號提│萬2400元;⑷100年12月8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起公訴)│人員並向陳忠信收取違約金2萬9600元;⑸100年12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忠信收取保證金2萬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8萬42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茶葉共計14盒,約7斤),││││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陳忠信始知受騙。│├──┼─────┼────────────────────────────┤│5│ 顏凱莉 │顏凱莉於101年1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取銷,手續費5000││││元等語,致顏凱莉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顏凱莉收取5000元;⑵││││101年1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並向顏凱莉收取2萬││││元;⑶101年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顏凱莉收取2萬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5萬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顏凱莉始知受騙。│├──┼─────┼────────────────────────────┤│6│ 劉亦昇 │劉亦昇於101年1月28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取銷等語,致劉亦昇││││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101年2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劉亦昇收取54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劉亦昇始知受騙。│├──┼─────┼────────────────────────────┤│7│ 蘇文 彬│ 蘇文彬 於101年1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蘇文││││彬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8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蘇文彬收取5000元;⑵101年1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蘇文彬收取5000元;││││⑶101年1月1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蘇││││文彬收取5000元;⑷101年2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蘇文彬收取49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萬││││99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蘇文彬始知受騙。│├──┼─────┼────────────────────────────┤│8│陳 瑪莉陳瑪莉 於100年11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陳││││瑪莉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月初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瑪莉收取手續費4800元;⑵100││││年12月2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瑪莉││││收取違約金1萬200元;⑶100年12月24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瑪莉收取費用1萬5200元;⑷100年12月││││3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瑪莉收取費││││用3萬元;⑸101年2月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瑪莉收取費用1萬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8││││萬50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陳瑪莉始知受騙。│├──┼─────┼────────────────────────────┤│9│ 沈聲 全│ 沈聲全 於101年1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沈聲││││全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初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沈聲全收取費用4800元;⑵101年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沈聲全收取費││││用1萬元;⑶101年1月14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沈聲全收取費用1萬4800元;⑷101年2月1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沈聲全收取費用1萬37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4萬33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沈聲全始││││知受騙。│├──┼─────┼────────────────────────────┤│10│ 楊清樹 │楊清樹於100年12月中旬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楊清樹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月19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費用2萬元;⑵100年1││││2月21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違約金3萬5000元;⑶101年1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費用1萬8000元;⑷101年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費用4萬元││││;⑸101年1月15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費用4萬元;⑹101年2月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楊清樹收取費用2萬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7萬30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楊清樹始知受騙。│├──┼─────┼────────────────────────────┤│11│ 許達 │許達於100年11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許達││││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1月2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5000元;⑵100年11月24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8800││││元;⑶100年11月26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1萬3800元;⑷100年11月29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2萬7600元;⑸100年12││││月9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3萬3120元;⑹100年12月2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3萬5000元;⑺100年12月2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許達收取費用2萬1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4萬3420元,另1張號碼000-00-000-000││││3之貨件追蹤查詢號碼金額不明)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蘇文彬始知││││受騙。│├──┼─────┼────────────────────────────┤│12│ 陳明宗 │陳明宗於100年10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陳││││明宗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明宗收取費用6000元;⑵另於不詳││││時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明宗收取費││││用55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萬15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陳明宗始知受騙。│├──┼─────┼────────────────────────────┤│13│ 潘振義 │潘振義於100年10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潘││││振義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0月2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1萬元;⑵100年11││││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1萬元;⑶100年1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5000元;⑷100年11月2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2萬2000元;││││⑸100年12月11日,以宅配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5100元;⑹100年12月16日,以宅配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2萬2000元;⑺100年12月27日,││││以宅配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潘振義收取費用55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7萬96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潘││││振義始知受騙。│├──┼─────┼────────────────────────────┤│14│ 林秀郎 │林秀郎於100年12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林││││秀郎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月6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林秀郎收取5000元;⑵100年12月1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林秀郎收取費用700││││0元;⑶100年12月15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林秀郎收取費用9500元;⑷100年12月2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林秀郎收取費用9500元;⑸另於不││││詳時間,以宅配方式寄送茶葉各1包(宅配通號碼:000-00-000-││││1162、000-00-000-0000號),宅配人員並分別向林秀郎收取費用││││5000元、95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4萬55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林秀郎始知受騙。│├──┼─────┼────────────────────────────┤│15│ 簡韶緯 │簡韶緯於100年10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簡││││韶緯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簡韶緯收取費用4800元;⑵101年1月││││1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簡韶緯收取費││││用1萬元;⑶101年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簡韶緯收取費用1萬48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2││││萬96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簡韶緯始知受騙。│├──┼─────┼────────────────────────────┤│16│ 李允中 │李允中於100年12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李││││允中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月2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李允中收取費用5000元;⑵100年1││││2月2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李允中收取││││費用2萬元;⑶101年1月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李允中收取費用4900元;⑷101年1月1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李允中收取費用2萬元;⑸101年2││││月3日,以宅配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李允中收取費用││││2萬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6萬99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李允中始知受騙。│├──┼─────┼────────────────────────────┤│17│ 鄭柏朗 │鄭柏朗於100年12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鄭││││柏朗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2月31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柏朗收取費用5000元;⑵101年2││││月8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柏朗收取費││││用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1萬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鄭柏朗始知受騙。│├──┼─────┼────────────────────────────┤│18│ 鄭惠如 │鄭惠如於100年11月間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鄭││││惠如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1月初某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違約金4800元;⑵100││││年11月17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費用8000元;⑶100年11月19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費用5000元;⑷100年11月2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費用1萬7800││││元;⑸100年12月5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費用2萬元;⑹100年12月20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鄭惠如收取費用1萬1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6萬66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蘇文彬始知受騙││││。│├──┼─────┼────────────────────────────┤│19│ 黃瑞 棋│ 黃瑞棋 於101年1月初某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黃瑞││││棋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1年1月8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黃瑞棋收取費用5200元;⑵101年1月1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黃瑞棋收取9800││││元;⑶101年1月15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黃瑞棋收取費用1萬5000元;⑷101年2月2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 黃瑞栓 收取費用1萬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共4萬5000元)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蘇文彬始知受││││騙。│├──┼─────┼────────────────────────────┤│20│ 張啟峰 │張啟峰於100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張啟峰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8月16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張啟峰收取費用4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張啟峰始知受騙。│├──┼─────┼────────────────────────────┤│21│ 黃筑琦 │黃筑琦於100年11月3日下午某時,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黃筑琦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1月4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黃筑琦收取50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黃筑琦始知受騙。│├──┼─────┼────────────────────────────┤│22│ 陳杏 如│ 陳杏如 於100年11月22日,接獲上開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撥打之電││││話,假冒電信業者,謊稱可以代辦手機門號之解約等語,致陳杏││││如陷於錯誤;蔡國照即於:⑴100年11月23日,以宅配之方式寄││││送茶葉1包,宅配人員並向陳杏如收取費用4800元。宅配人員取││││得上開金額後,即依約定,將錢匯入蔡國照指定之李益忠上開帳││││戶內,由蔡國照提領一空。嗣後陳杏如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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