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徐李善 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80NX0000000│1│5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