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穎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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