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人 李麗珍 (即原告)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淑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8號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訴訟要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繼續審判之請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人提起本件繼續審判之請求,未依前開規定,於聲請狀中表明「當事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及理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