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善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77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