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葉維勲 被告 謝建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建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建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