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08號抗告人 盧榮嬌
盧秀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盧秀蓮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