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