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各筆借款之起訖期間、何時開始逾期繳付本金或利息等資料,並釋明請求原因係㈠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㈡其中一筆債務(何筆?)未清償而縮短借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及保證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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