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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