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常業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至於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常業搶奪、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四二號判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定之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部分,不在本件裁定之範圍內,不受本件裁定影響,仍應執行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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