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麗容 代理人 洪志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楊順禎台中商業銀行溪│109年3月31日│21,300元│0000000│││││湖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