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藺育德 (即 周亞麗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華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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