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1號債權人 詹秋英 債務人 邱鈴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向債權人為如請求之原因事實所示之借款之釋明(依第三人所提之清償證明書顯示,借款人為詹秋英,如債務人另有向債權人借款之事實,應提出借款人為債務人之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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