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施雅翎
施承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施雅翎、施承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60元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得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補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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