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杜淑津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雅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杜淑津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杜淑津於98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件乃於99年3月9日裁定於99年3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清算程序於清算財團分配後,債權人之債權已獲得全數清償,是於101年11月21日終結清算程序,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卷、99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卷、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卷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經通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具狀表示意見,經聯邦商銀、中國人壽公司分別具狀表示債務人張杜淑津之債務皆已全數清償,有聯邦商銀、中國人壽公司之陳報狀可按(見本院卷第13、16頁),台新商銀則於本件清算事件時表示「查本行已行使擔保物權,行使後本行債權已全部清償,故債務人之保證責任已消滅」等語,有台新商銀101年10月24日回函可按(見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卷第280頁),債務人之債務既已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張杜淑津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