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張洺潤 (原名 張修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翌彰 (原名 黃吉德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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