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貳元准予返還聲請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因其依本院96年度補字第1341號裁定,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誤繳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為此聲請退還裁判費,並提出收據影本1件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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