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采臻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191、5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采臻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何采臻因細故與 黃靖琇 發生口角,竟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6日12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室,以平板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尋人_感恩_感人_八卦_笑話_發洩_爆料_反正要件,就是不違法為原則,之社團」臉書網頁上,發表附表所示內容之不實訊息,並張貼黃靖琇之照片,足以造成一般民眾誤信而產生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推動,而生損害於公眾及黃靖琇。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采臻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靖琇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臉書頁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於全國努力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傳染期間,僅因與他人發生爭執心生不滿,即在成員多達1萬多人之臉書社團張貼有關新型冠狀病毒之不實訊息,造成民眾於閱覽、轉傳該訊息後產生不必要的恐慌,影響防疫工作之進行,更造成被誣指為帶原者之被害人黃靖琇莫大困擾,被告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值非難。然而,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刪除該不實訊息,且改在同社團中刊登道歉啟事,此有臉書頁面翻攝照片1張在卷可憑,堪認被告已真心認知到自身行為之錯,具有相當悔意。最後,兼衡被告警詢以及偵查 自陳 長期因精神疾病就診,以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根據受害者何采臻表示,他於2月25日下午被不知名的動物咬││了一口之後,隨即出現了意識模糊、顫抖、發冷等症狀,經送││醫檢查後發現身上有著不知名的新形冠狀病毒,就連醫師也不││知道是何種病毒。在醫師積極的了解救治下,才得知亂咬人的││新冠病毒媒介是個人(圖一),而其症狀諸如上述等,還有眼睛││瞳孔縮小,臉色慘白如白紙,嚴重時可導致死亡或癡呆(圖二)││。此新冠病毒是在這個人身上發現的,故此暫時取名為(台南││狂犬新冠病毒),目前,何采臻尚未脫離險境,醫師深怕會有││再次復發的病況產生,仍在繼續觀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