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06號
原告 張朝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06號
原告 張朝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