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相對人 朱鎰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鎰宏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朱鎰宏邀同第三人 謝京翰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275萬元、②325萬元、③70萬元,及邀同第三人 陳素眞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135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年2月5日起至124年2月5日止、②自104年2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③自10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④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15年11月2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另相對人朱鎰宏於105年3月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朱鎰宏①②③④均自107年9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①20,778,863元、②2,292,125元、③471,782元、④1,144,6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87,
130元、違約金及自107年10月13日起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玉山ETC悠遊聯名卡申請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表、催告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朱鎰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瑞光││475-28││0│2│18.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0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58│安心四橫巷132號│屏東市○○段4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3.05、二層113.43│陽台20.08│全部││││││5-28地號│、四層樓房│、三層113.43、四層62.5││││││││││1、騎樓15.26、地下一層││││││││││150.91、停車空間18.16││││││││││,總面積54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