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張凱鈞 被告 陳乃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瑜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劉馥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