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505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二、96年7月13日之後正確之利息利率(本票利率未約定,以百分之六為限)。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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