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立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晏崇義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