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郭石吟 被告 王元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提出系爭762之2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762之2地號土地面積×系爭762之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暨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