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47號聲請人甲○○(即敏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敏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敏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敏典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6年7月16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積極進行清算事務,雖經本院以97年司字第32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7年
7月16日,惟因清算人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再次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敏典公司清算人後,因清算事務繁瑣,以致無法在97年7月16日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個月結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60號聲報清算人卷宗、97年度司字第32號展期清算卷宗查明,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應准自97年7月17日起續予展期
6個月至98年1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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